一、 被告所供减速机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国家对工业产品质量有如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规定:
第26条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27条 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㈠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㈡ 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第36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第27条的规定。
2.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对产品质量的规定:
第二条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第七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要求:
⑴ 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⑵ 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产品的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㈠ 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有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给原告提供的产品ZDY125减速机是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是不符合国家对工业产品质量的规定和行业标准及合同要求的产品,是不合格的产品。
第一 没有出厂合格证;第二 全部渗漏机油,实际质量状况与说明书不符。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2006)委字机类第483号检验报告和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先后作出质量检验报告证明了这一点,这样没有合格证不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按上述有关法律规定是属不合格产品,是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
二、 被告方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应承担质量责任,即返回货款和赔偿损失。
我国有关法规对质量责任有如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第40条 售出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㈠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说明的;
㈡ 不符合在产品说明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㈢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对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
第2条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试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
第11条: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的,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㈢ 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应当退还货款。
㈣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第15条: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用户的要求时,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