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郑海涛、林强作为被告人王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法律法规,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处罚。
2、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盗窃的数额为2497元,数额不大,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是非常严重。盗窃罪在性质上说属于典型的数额犯,本案中,被告人所盗窃财物的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标准,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及基准刑应该是在法定幅度内确定较低刑罚,从轻处罚;这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十分单纯,是因为想要满足女儿和其他同学一样穿耐克、阿迪鞋子的简单愿望,不因此受到其他同学的歧视,因自己生活拮据,情急之下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被告人本身并不是以盗窃为生,是一时的贪念加之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迫不得已才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可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与以盗窃为生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完全不同,这一点,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处罚。
4、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精心、尽心照顾女儿,女儿仍是未成年人,被告人王某某因离异,前夫已再次成家,被告人是女儿的抚养人。
被告人在归案前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外地人来扬州陪读女儿,女儿也在扬州中学上高二,处于人生高考关键时期,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一时冲动,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退赃物,其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说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6、被告人具备违法阻却性事由。
被告人离异、孤身一人异地陪读、前夫另外组建家庭每月给付女儿的抚养费仅仅只有300元,而被告人在扬州租房要付20000元,被告人仅仅靠打零工来供养女儿读高中,可想而知母女俩的生活是何等的艰难!而我们的政府呢?有过救助吗?我们的社会呢?有谁对这个母女俩献过爱心? 此情此景和“车夫的无罪判决”是何等的相似!请审判长明鉴!就是这样,站在被告席上的柔弱女人,却培养了一个极其优秀的女儿!其女儿是重点高中重点班的前三名!又是班长、三好学生!其女儿今后考取名牌大学、成为国家栋梁之才是必然的!请审判长出于对这个未来的国家栋梁网开一面、法外开恩判其缓刑!让她的女儿感受的社会的温暖,将来以其对国家的贡献来回报社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充分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另外,被告人只是因为一时糊涂犯下了错误。且女儿尚幼,一直且仅由被告人陪读,照顾其生活,若予以关押,对女儿成长及生活会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在这些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庭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请求法庭对其给予缓刑的刑事处罚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