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
扬州刑事辩护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 1.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1)注意本罪的四种表现形式: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4)使用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扬州刑事辩护一罪和数罪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手段,原则上应从一重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 例如,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中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检查的,应选择刑法规定的较重法定刑,而不以本罪论处;本罪的暴力行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力行为致人重伤,抢夺依法执行职务司法工作人员的枪支,应视为想像竞合犯,以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因阻碍的对象不同,客观行为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阻碍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各级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仍然构成妨害公务罪。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阻碍执行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应当不配合、不积极、拖延等不作为的方法。 2.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党员、高干子弟不算)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本罪有一定的连续性和行为的广泛性。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以诈骗论处。和诈骗罪的区别,如同时触犯了诈骗罪的择重罪处罚。 3. 第280条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多为牵连犯,需择一重罪处罚。 第280条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印章为广义的,包括印形、印文,新刑法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文书和证件不认为是犯罪。伪造或者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以本罪处理。 伪造包括有形伪造(没有制作权限)和无形伪造(有制作权限) 4.
扬州刑事辩护第282条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行为方式相同,但前罪仅限于国家秘密,而后者还包括情报。 第282条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不包括秘密级国家秘密。 4. 第285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侵入就是既遂。注意三种对象,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其它信息系统仅侵入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