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韩某接受沈阳北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肖太岩(在逃)的委派,设立了沈阳北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驰公司),在本市鼓楼区北四卫头4号15层F座内,以北驰公司、沈阳市泰华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沈阳红果山满族民俗风情园有限公司等企业发展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支付月息6%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在此期间,韩某先后发展被告人王某、吴某作为业务员,负责对外宣传、介绍前述集资事项,并向两人支付12%至14%的高额介绍服务费。
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韩某向共计39名人员集资合计人民币613.23万元,目前造成上述人员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485.5万元。被告人王某参与共12名人员集资合计人民币188.1万元,目前造成上述人员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171.73万元。被告人吴某参与7名人员集资合计人民币74.79万元,目前造成上述人员损失共计人民币55.83万元。
2014年的3月16日、6月10日,被告人韩某、王某、吴某先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均如实供述了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事实。审理中,王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万元;韩某当庭表示其名下及其付款以女儿张艺名义购买的、已被公安机关查封的房产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王某、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及到案经过、北驰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委托书、任命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表、满族民俗风情园宣传手册、资产评估报告、项目规划书、规划设计方案、沈阳市苏家屯区地方税务局情况说明、民事调解书、银行小票记录、银行查询流水明细、银行凭证、记账账本、借款担保协议、收款收据、购房付款凭证、房屋档案查询资料、协助查封通知书等书证,证人廖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集资人员的陈述,被告人韩某、王某、吴某的供述和辩解,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审希地会专审字(2015)第024号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