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刑事辩护为您介绍一下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对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刑罚刑期的计算和折抵规定的方式一样,刑期均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二,什么是羁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种类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对于羁押的期限,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期限控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这种情况下,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比较好计算。拘传、取保候审不属于羁押措施,不应该折抵,没有争议。对于监视居住的折抵问题,则有不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监视居住一直是一种强制性大于取保候审,但不是羁押的措施。2013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同修改前所指的“监视居住”,一种是新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约束,接受执行机关的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法监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指在执行机关指定的居所,但又不是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可见“监视居住”的人身强制性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身强制性程度又弱于“羁押场所”的强度。因此监视居住期限是不予折抵刑期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文章来源: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