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德肖维茨在《最好的辩护》一书中写到:在我看来,没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然而在我国目前有不少律师却认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会有很强的挫败感。我认为之所以会有这种认识主要是存在以下问题:
一、辩护意见不当是产生挫败感的重要原因
扬州刑事辩护工作的挫败感直接源于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被司法机关采纳,而辩护意见不被采纳在很多时候是因辩护意见不当所致。举一个刚刚办理的案件来说明。这是一起强奸案件,被害人指认第一被告实施了强奸行为,指认第二被告强奸未遂及帮助第一被告实施强奸。第一被告主动认罪,但否认了被害人对第二被告的指认。第二被告坚持不认罪,辩解称事发当时自己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检察院起诉认为第二被告构成帮助他人强奸,理由是帮助强奸(强奸行为发生时第二被告按第一被告的指示去关门)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和监控视频证实。监控视频没有拍到任何强奸的内容只拍到了第二被告有关门的动作以及自行乘坐被告一的摩托车离开案发现场。第二被告刚开始辩称没有去关门,后面又改口说是被害人让其去关的门。
那么第二被告构成强奸罪(帮助)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应该定罪呢?和同事讨论时有人认为定罪证据不充分应该无罪,理由是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按照“孤证不定案”的原则应当宣告无罪。
当时我初看材料时也有这个感觉,但深入分析后发现认定第二被告构成强奸罪(帮助)的证据是充分的。理由如下:
(1)被害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录了口供,从
扬州刑事辩护案件发生到录口供基本是“无缝对接”;(2)被害人指认被第一被告强奸的事实已经有充分证据证实;(3)被害人指认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去关门的事实得到了监控视频的部分印证;(4)案发前被害人与第二被告虽然认识,但无任何矛盾冲突。综合以上4点,可以基本排除被害人诬告陷害或记忆错误的可能性。原因是:(1)被害人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录口供,其撒谎或误记的可能性大大降低;(2)被害人陈述的大部分内容已经有其他证据证实,部分没有直接证据证实的内容不真实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3)
扬州刑事辩护被害人缺乏诬告陷害第二被告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