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代表国家提请公诉,公诉存在风险,不仅符合人们认识世界的规律,也符合司法的客观规律。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普遍存在以法律监督者自居,片面追求公诉的准确率,一味以无罪判决率作为衡量一个地方公诉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在;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之机,笔者愿将一些浅见拙识贻笑大方,以引起大家对这一检察实务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理性地思考。
一、 公诉风险问题的提出
2005年10月12日清晨,世界瞩目、全国人民为之振奋的神六成功发射升空,笔者也透过电视见证了这一历史时刻。在转播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員潘厚任说:;所有航天任务,不管哪个国家,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可靠,我们的火箭是非常可靠的,长征2F火箭的安全性可以达到0.997。比一般发无人卫星的可靠性要高多了,整个都算起来的可靠性达到97%左右,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要提高1个百分点就不得了。; 3%就应是风险了吧。这是一个严肃、认真的表态。股市有一句耳熟能详的;提示语;: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到医院看病,医生会告诉病人家属:手术有风险。人类认识真理是逐渐接近真理的过程。其实,风险不仅是自然科学领域、医疗、商业上的一种概念,在诉讼领域同样存在形形色色的诉讼风险。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月2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这一重大举措落实了司法为民,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体现了我国司法文明。同时也确认了民事诉讼风险。诉讼是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过程和行为,凡涉诉讼,必有风险,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主要职能——提起公诉,它是存在风险的。它不会因你是代表国家提起的还是以法律监督者身份出席法庭而消失。当然我国刑事政策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变化以及刑事诉讼采纳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严格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领域,在严格遵循程序法的前提下,此类风险已经大大减少,但是并没有完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