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租房。
被害人董某见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二、分岐意见
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并系入户抢劫、强奸未遂没有异议,对入户抢劫的犯罪形态有三种不同观点。
1、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已实际占有了被害人董某的100元现金,应认定入户抢劫既遂;
2、被告人李某将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放弃了犯罪,应认定入户抢劫中止;
3、被告人李某将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是因为其嫌钱少,属客观方面的原因,应认定入户抢劫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