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确实是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很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也明确注明了下列商品除外情况,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所以不是任何网购都可以七天内无理由退货,本案中按照张女士要求定做的服装无法二次销售,如果商家已经依约履行了加工承揽义务,仍然遭到退货,其合法利益必将遭到侵犯,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的各种权利,但权力的行使也要严格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遵守法律的严格限制,不能滥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