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0日,盛某向朱某借款4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5%。盛某取得款项后又出借给自己的女婿沈某。2011年11月3日,盛某与朱某签订协议,约定将登记在沈某妻子张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出售给朱某用以抵销盛某的400万元债务,并于2011年11月4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2011年12月5日,因沈某涉嫌非法集资,公安机关查封了上述房屋。2014年3月28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盛某在得知沈某资金链断裂后将房屋转让给朱某,应当追缴该房屋。2015年11月30日,经司法拍卖,法院作出裁定将该房屋过户给买受人。
2015年12月25日,朱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盛某归还本金400万元及利息。
【分歧】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是否应当受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协议名为房屋买卖协议,但实际为以物抵债协议,既然刑事判决已经否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如果朱某不申请法院再审,则只能作为受害人通过追缴返还的程序予以解决,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