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大胆重婚
四川新闻网报道,达州市通川区女子阿莲,1995年7月18日和阿林办理结婚登记,隔年生下儿子。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先后一起在福建、达州等地务工。但从去年开始,丈夫对她日渐冷淡,并于2011年9月向通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中,法院就此案作出了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以为离不成婚了,哪晓得2011年10月18日,我老公又和另外一个女人登记结婚了,12月还公然举行了盛大的婚礼,」阿莲说:「我得到消息后首先想到的是他犯了重婚罪,他却说他现在的结婚证才是依法取得的。」「他明明是重婚,为啥还是依法的呢?」阿莲对此感到疑惑。
原来,根据通川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9月27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载明: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提起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阿莲认为,正是因为《民事裁定书》上「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句话,才让丈夫大胆和另外一个女人又领取了结婚证。
案件进入再审
「我明明是有结婚证的,在法庭上也出示了的。我老公的起诉书上都承认和我结婚了的,他只是请求离婚,法院凭啥要说我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呢?」在阿莲提供的阿林起诉离婚的《民事起诉状》上,有如下表述:「1995年6月原被告相识恋爱同居生活,1996年4月3日生育一子,1997年8月补办了结婚证。」阿莲也坦承,当初夫妻俩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而是委托阿林的父亲前去办理的。「因为他父亲是村干部,办手续要方便些。」对于阿莲的说法,阿林只说,「重婚嘛,有法律的手段罗!」